东方通涉嫌定期报告造假,哪些股民可以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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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3日,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存在编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提醒,凡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4日之间买入东方通股票,且在2025年4月15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东方通维权入口)

  违法事实:

  证监会经调查认定东方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 年11月15日,东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 2019 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东方通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方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0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50万元至2650万元不等的罚款,另有一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索赔相关(陈宇霞律师专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4日之间买入东方通股票,且在2025年4月15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如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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